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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电网公司营销部门依据分割电量和购售电合同,完成售电企业代理用户的计算和发行。
(2)电网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对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开票、结算。电网公司营销部门向用户全额开具电费发票,包括购电价(交易价)、输配电价(含线损和交叉补贴)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、基本电费、峰谷电费、力率电费和售电企业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。
(3)输配电价按现有政策执行。执行《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多边交易市场运行规则》(2016修订版)(华北监能市场〔2016〕422号)和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》(东北监能市场〔2016〕66号)。
(4)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按约定期限向电网公司交付电费。
(5)电网公司将收取的购电费、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用分别于当月付给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。发电企业、售电企业出具发票给电网公司。
(6)售电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和收取偏差电量违约金,并开票、收取。
风电交易价格为发电侧市场价格。用户侧购电价格由风电交易价格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(尚未批复输配电价时,可采用电网购销差价不变方式;电网输电损耗另行计算)。风电交易价格不受第三方干预。如遇国家调整电价,则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。
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。为有效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,保护市场主体利益,集中竞价交易中,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实施限价管理。限价幅度及要求由内蒙古发改委、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设定。根据市场运行情况,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授权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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